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4 號
聲 請 人 謝良梅
上列
聲請人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
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錯
誤操作保護規範理論,而有
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
、第 10 條保障居住自由及信賴保護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
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
法律見解;又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爭執法院就原因案件相關事實之認
定與其解釋建築法第 42 條、第 48 條是否為聲請人得據以
請求回復原狀依據之當否,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