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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37號聲請人王美月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就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