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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39號聲請人陳平元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之確定終局裁判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