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39號
聲請人陳平元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之確定終局裁判等,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