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9 號
聲 請 人 陳平元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 112 年度國簡抗字第 1 號之確定終局裁判等,有
違
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