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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4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40號聲請人吳徐員妹吳梁秀英吳嘉煜吳嘉豪吳建成吳彥緯吳瑞婷吳美華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第1207號及第1208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