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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4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0 號 聲 請 人 吳徐員妹 吳梁秀英 吳嘉煜 吳嘉豪 吳建成 吳彥緯 吳瑞婷 吳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1206 號、第 1207 號及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 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 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