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0 號
聲 請 人 吳徐員妹
吳梁秀英
吳嘉煜
吳嘉豪
吳建成
吳彥緯
吳瑞婷
吳美華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1206 號、第 1207 號及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
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
法律見解;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
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