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87 號
聲 請 人 新大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磊
上列
聲請人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488 號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
適用之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前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7 條第 2 項、112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前之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要求申請設立移
民業務機構者,應置有至少 3 位之專任專業人員,並在金
融機構提存至少新臺幣 150 萬元保證金及設定質權等限制
,已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有牴觸憲
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憲法增修條
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
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不當限制移民業務機構之
設立,並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為見解之當否,有
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
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