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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0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民用航空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04 號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兆景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賴彥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民用航空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283 號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用之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112 條第 4 項(下稱系爭規 定二)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之 3 (下稱系 爭規定三)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 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 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 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及三有如何違反憲法之處,至關於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 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所持之法律見 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均核屬未表明聲請理由之情形 ,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