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34 號
聲 請 人 趙永勛
訴訟代理人 劉介民
律師
郭峻瑀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160 號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
適用之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有
違憲
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58
號刑事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1531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
,復上訴於最高法院,同院作成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07
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經更審法院以系爭判決駁回上訴
,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復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598 號刑事判決認上訴違背
法律上程式,
予
以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屬未表明聲
請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