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44 號
聲 請 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識軒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憲法法庭裁判
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協助政府改善媒體亂象,認政
府以追求媒體自主、新聞自由之名義廢除出版法等
法律,導
致新聞媒體相關產學腐敗,並認經濟部、文化部及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應協助聲請人轉型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之機關,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等語。
二、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業經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30 號裁定,以聲
請人並非國家機關,聲請不合法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前
次聲請之聲請書再行聲請,
核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
服,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
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