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44 號 聲 請 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識軒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憲法法庭裁判暫時處分。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協助政府改善媒體亂象,認政 府以追求媒體自主、新聞自由之名義廢除出版法等法律,導 致新聞媒體相關產學腐敗,並認經濟部、文化部及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應協助聲請人轉型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之機關,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業經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30 號裁定,以聲 請人並非國家機關,聲請不合法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前 次聲請之聲請書再行聲請,核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 服,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 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