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3,審裁,402,20240611,0000389641.PDF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402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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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40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見 解。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02 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暨統一見解,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律師懲戒委員會 96 年度律懲字第 2 號 決議書、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98 年度台覆字第 3 號決議 書、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 110 年度律懲再字第 1 號決議 書、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 110 年度台覆再字第 2 號 決議書及 112 年度律懲再字第 1 號決議書(下合稱系爭決 議書)、懲戒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下稱懲戒法院裁判)及憲 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73 號、第 323 號、112 年審裁 字第 1518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暨其等所適 用之法規範,牴觸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 16 條及第 80 條 規定等,而有違憲疑義。此外,上述懲戒法院裁判與最高行 政法院 103 年度裁字第 737 號、第 793 號裁定、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69 號裁定及同號判決,所 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爰就系爭決議書、懲戒 法院裁判及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統一見解。另聲請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大法官、黃瑞明大 法官、黃昭元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朱富美大法官、尤伯 祥大法官與其等所屬助理、書記官及分案人員迴避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 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 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 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統一見解之聲 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85 條第 6 款所明定。而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且該條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 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 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 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 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 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關於 持系爭決議書及懲戒法院裁判聲請部分: 綜觀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泛言系爭決議書及懲 戒法院裁判無效,並未具體指摘系爭決議書及懲戒法院裁判 暨其等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未具體敘明 系爭決議書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間之確定終局裁判所表 示之見解有異,以及懲戒法院裁判與最高行政法院等裁判間 之何一見解有異;而即逕謂系爭決議書、懲戒法院裁判及其 等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聲請統一見解,核均屬未依法表明 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關於持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請部分: 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 不服,故此部分聲請與上揭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 且無從補正。 五、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 人雖另聲請如前所述 7 位大法官與其等所屬助理、書記官 及分案人員迴避,惟該 7 位大法官及上述人員均非本審查 庭成員,自不生其等應否迴避之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