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52號
聲請人一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秀緞
聲請人二黃秀緞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等為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
略以:系爭判決違背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有交付租賃物於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之義務,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等語。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二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又聲請人二復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7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二上訴第三審未委任
訴訟代理人及未繳納裁判費,以
上訴不合法為由
予以駁回,
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又聲請人一並非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之
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併此敘明。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