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22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並為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58 號 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22 號 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為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確認續約關係存在請求再審之訴事 件,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所為 110 年度 再易字第 1 號駁回再審之訴之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提起上訴,經南投地院書記官以處分書將系爭判決教示欄所 載得上訴部分,更正為「本判決不得上訴」,聲請人對該處 分不服,提出異議,經該院認異議無理由裁定駁回,同時另 裁定返還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作成 110 年 度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2 份(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 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雖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22 號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知不受理。惟聲請人願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 第 2 項但書規定補正相關事證,爰請求憲法法庭裁定予以 受理,以保障人民憲法權益。又確定終局裁定以不得上訴為 由未受理聲請人之再審,牴觸憲法第 15、16 條保障財產權 、訴訟權及第 153 條保護農民之意旨,爰再次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關於請求對系爭裁定補正相關事證並予以受理部 分,核屬於法無據,是聲請人此部分請求,並非憲法法庭之 審理範圍。又對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該裁 定於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 113 年 3 月 15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 規定所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