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82號
聲請人山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秋田上列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9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
略以:招標機關逾越招標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訂之投標文件有效期限,仍逕行開標審查,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就上開違法開標情形
予以說明,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規定,以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為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致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被不法侵害,違反憲法等語。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
適用
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
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原因案件事實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