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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執更嵋 字第 413 號執行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88 號 聲 請 人 陳柏志 上列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執更嵋字第 413 號執行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執 更嵋字第 413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定應 執行刑 26 年 10 月,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且違憲,故依法提 起釋憲請求重新裁定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 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 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