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41 號
聲 請 人 一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二
兼 代 表 人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52 號
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112 年度台聲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
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
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
法律見解,聲請不
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一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或確定終局裁定之
當事人,自
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確定終局
判決或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
為具體違憲之指摘,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