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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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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41 號 聲 請 人 一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二 兼 代 表 人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52 號 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112 年度台聲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 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 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 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一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或確定終局裁定之當事人,自 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確定終局 判決或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 為具體違憲之指摘,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