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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79 號 聲 請 人 盧淑芬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行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逕採事 故鑑定報告結論為裁判基礎,認聲請人為肇事主因,顯有重 大瑕疵,侵害其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有利證據,逕認聲請人為 肇事主因,係屬違憲云云,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 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