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86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田
上列
聲請人因追繳押標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
字第 864 號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追繳押標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聲再字第 864 號(聲請人誤植為 113 年度聲再字第 594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其主張意旨
略以:聲請人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3 項,
押標金保證金擔保作業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利益
,確定終局裁判認非再審開啟之要件,致人民受憲法保障之
訴訟權、自由權遭受侵害,牴觸憲法規定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
適用
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
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
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逾越再審期間始聲請再審,
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再審,尚難謂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
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
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