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08 號 聲 請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邱秀鳳 聲 請 人 張秋田 聲 請 人 林宏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 統一解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673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及所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刑法 第 21 條、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及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 前段(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 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聲請法 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判決。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78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符法定程式為由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人民就其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 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 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 或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8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 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 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 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之法定要件。 四、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 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 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 五、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何法規範,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適用同一法規範 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亦未表明聲請統一解釋判決之理由,本 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