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08 號
聲 請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邱秀鳳
聲 請 人 張秋田
聲 請 人 林宏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
暨
統一解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673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及所
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刑法
第 21 條、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及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
前段(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
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聲請法
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判決。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78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符法定程式為由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為之;人民就其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
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
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
或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8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
法
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
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
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
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之法定要件。
四、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
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
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
五、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何法規範,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適用同一法規範
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亦未表明聲請統一解釋判決之理由,本
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