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3,審裁,615,20240902,0000389443.PDF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615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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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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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615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自訴偽造文書等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15 號 聲 請 人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萬遠 上列聲請人為自訴偽造文書等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 字第 2755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同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55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說明何以不採納聲 請人所提出之證據,亦未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機會,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牴觸司法院釋字 第 146 號解釋及憲法第 16 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再審法院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 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