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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就依再生能源法設置之太陽能案場之財產權認定釋疑。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16 號 聲 請 人 林文邦 聲 請 人 兒記小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詩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就依再生能源法設置之太陽能案場之財 產權認定釋疑。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依再生能源法所設置動產太陽能 案場之財產權認定依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就任何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 亦未就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與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均不符,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