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16 號
聲 請 人 林文邦
聲 請 人 兒記小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詩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就依再生能源法設置之太陽能案場之財
產權認定釋疑。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為釐清依再生能源法所設置動產太陽能
案場之財產權認定依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就任何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
亦未就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與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均不符,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