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29 號
聲 請 人 林敏福
上列
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聲請再審,認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再字第 82 號裁定(下
稱確定終局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
對本案所持之
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
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
項法律見解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