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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2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29 號 聲 請 人 林敏福 上列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聲請再審,認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再字第 82 號裁定(下 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 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 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 項法律見解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