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3,審裁,650,20240903,0000389403.PDF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65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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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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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65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聲請羈押案 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50 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智股法官 上列聲請人為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 聲請羈押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認應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5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 賦予法院合理之準備時間及排除法院受理時間為「夜間」之 情形,而一律適用,牴觸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爰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 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 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 訴訟法第 55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無從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新竹地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檢 察官聲請羈押案件,係於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7 日製作 押票,為該案被告應予羈押之決定,即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 ,該案件業經審結,已非聲請人所審理之案件。是本件聲請 於法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