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68 號
聲 請 人 林昭男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07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
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
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屬憲法訴訟法明定
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
上字第 5137 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以上訴違背
法
律上程式為由,
予以駁回,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
聲請人。是依
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