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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68 號 聲 請 人 林昭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07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 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 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屬憲法訴訟法明定 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 上字第 5137 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以上訴違背法 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 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