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3,審裁,687,20240919,0000389902.PDF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68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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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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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68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87 號 聲 請 人 富士濾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鶯玉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63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用之民法第 478 條 規定後段(下稱系爭規定),牴觸具有重要公益性質之時效 制度,違反憲法第 15 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二 )系爭裁定於事實審未審理聲請人所提出之抵銷抗辯之情形 下,逕行預斷該抗辯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使聲請人無從就 其財產權所受之妨害提出救濟,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 、第 16 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聽審請求權及公正程序請求 權,爰就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 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 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核聲請意旨所陳,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人就 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則係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 人上訴所交代之理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此部分之聲請 ,固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惟,核其聲請意旨,僅 係爭執最高法院就聲請人之抵銷抗辯不生影響於更一審判決 結果之論斷,亦未敘明該項論斷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 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不合,本 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