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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9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追繳押標金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96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為追繳押標金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追繳押標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64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 用之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67 號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按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 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 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人民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 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備法定要 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且其泛稱財產權受有侵害云云,尚難謂已具體 敘明所適用之法律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系爭裁 定於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件 聲請人於 113 年 6 月 22 日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顯已逾 越憲法訴訟法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 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