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3,審裁,730,20241007,0000377087.PDF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73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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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73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30 號 聲 請 人 萊璉鋼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明輝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民法 第 110 條、第 622 條、第 660 條、海商法第 53 條、民 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規定之用,違反憲法第 15 條生存 權及財產權保障、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 23 條比例原 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請求命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2,260,800 元,及自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等 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 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 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 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 指摘系爭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爰依 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