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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6 號 聲 請 人 徐方偉 上列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936 號刑 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 8 條規定所保障之 人身自由,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法定要 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0 日、112 年 3 月 13 日持同一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分別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4 號裁定、112 年審裁 字第 1666 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認確定終局裁定至遲於 111 年 8 月 10 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茲更行聲請,除已逾 越法定聲請期間外,亦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系爭規 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