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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7號聲請人張博勛訴訟代理人莊宇翔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民法第185條所表示之見解,不當限縮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人民財產權範圍,牴觸財產權之制度性保障,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事實認定與證據取捨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