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3,審裁,784,20241017,0000377642.PDF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784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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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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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784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84 號 聲 請 人 謙以搬家有限公司(原名誠品搬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山福 訴訟代理人 胡東政 律師 翁偉倫 律師 張家維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 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 及第 16 條訴訟權,並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用之商標法第 7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11 條表現自 由及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並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 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憲 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