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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刑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9 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刑事聲明異議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 245 號 解釋、院字第 1387 號、院解字第 2939 號(下併稱系爭解 釋)及刑法第 41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另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827 號刑事 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 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 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引用系爭解釋,且系爭解釋並非憲 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範,自不得為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之客體,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次查,綜觀聲請書 內容,難認其已具體表明就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