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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恢復職位權益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0號聲請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吳婕華律師郭瑋萍律師尹景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恢復職位權益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因案件相對人(下稱案外人)間之高爾夫球場桿弟工作契約,經另案訴訟判決確定為僱傭關係,聲請人為符合前開判決意旨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而變更勞動條件,卻遭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偏頗勞工之見解,違法要求聲請人應透過給予加班費、補休等方式,使案外人每月仍得以領取固定薪資,而判決聲請人敗訴,增加論件計酬僱傭關係所無之法律限制,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營業自由及締約自由,為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亦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勞動條件不利變更」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