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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恢復職位權益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易字 第 117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0 號 聲 請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 律師 郭瑋萍 律師 尹景宣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恢復職位權益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易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因案件相對人(下稱案外 人)間之高爾夫球場桿弟工作契約,經另案訴訟判決確定為 僱傭關係,聲請人為符合前開判決意旨及勞動基準法規定 而變更勞動條件,卻遭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易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偏頗勞工之見解, 違法要求聲請人應透過給予加班費、補休等方式,使案外人 每月仍得以領取固定薪資,而判決聲請人敗訴,增加論件計 酬僱傭關係所無之法律限制,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514 號解 釋、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 產權、營業自由及締約自由,為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 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 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 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人就聲請憲 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 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 法法庭審查庭亦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勞動條件不利變更」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尚 難認聲請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 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 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