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04 號
聲 請 人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
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有
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
上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是本件
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
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
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屬憲訴法
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