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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0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04 號 聲 請 人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 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 上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 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 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 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 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