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12 號
聲 請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聖一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61 號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及所
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
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政黨及其附隨組織
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
法第 3 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
違憲疑義,依憲
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
,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
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97 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
,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
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單純爭
執法院對聲請人委任律師費用是否符合系爭規定,其認事用
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
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
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