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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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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38 號 聲 請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宏達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許坤皇 律師 王筱涵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 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49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 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與特定人以事實上不存 在之債權抵繳股款之行為,仍判定屬有效之見解,有牴觸憲 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之情形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