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38 號
聲 請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宏達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許坤皇 律師
王筱涵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
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49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
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與特定人以事實上不存
在之債權抵繳股款之行為,仍判定屬有效之見解,有牴觸憲
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之情形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
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
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