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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5號聲請人何宗承訴訟代理人朱永字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5年4月,惟系爭規定一律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而聲請人涉案情節,與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案例事實,均屬販賣毒品但犯罪情節甚屬輕微之情形。故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聲請人因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就其中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終經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法定刑度有過度僵化之虞,並以其個案犯行亦屬極為輕微,即逕稱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就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對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言,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