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68 號
聲 請 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送達代收人 陳秋汝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 112 年度偵字第 10190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檢察署 112 年度上聲議字第 11654 號處分書(下併稱系
爭處分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自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
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原因案
件所涉犯罪須告訴
乃論,而聲請人之告訴已逾期為由,駁回
聲請人請求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惟本件原因案件所涉犯罪
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告發而立案,非經告訴而立案,無論究
提出告訴時點之必要,不應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關於提出告訴之告訴乃論時效規定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
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
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
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
所稱之確定終局
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
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
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該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
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
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