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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就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主張,充分表示駁回理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等語。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