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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0 號 聲 請 人 劉振東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就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主張,充分表示 駁回理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 定,牴觸憲法第 16 條及第 22 條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本庭爰依 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