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0 號
聲 請 人 劉振東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
略以: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就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主張,充分表示
駁回理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
定,牴觸憲法第 16 條及第 22 條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尚
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本庭爰依
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