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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3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39 號 聲 請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受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 第 925 號民事判決中已判決確定部分(下稱系爭確定終局 判決),致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有牴 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而違憲之疑義;「建築物混 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聲請人誤植為「國家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下稱系爭設計規範)係內政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構造編第 332 條第 4 項規定之授權訂定發布,其限制人 民自由權利,違憲;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附表之再利用種類編號 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下 稱系爭附表規定),係經濟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授權 訂定,規定用用途「非結構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適用 期間為中華民國 91 年至 105 年 3 月,屬專門技術性質 ,實質意義法規命令,其適用於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事項,違 憲;本件排除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刑法規 定)之適用,違憲等語。查本件聲請書雖僅表明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惟核其整體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依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 設計規範、系爭附表規定及系爭刑法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中關於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之文字應屬誤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 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書未 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設計規範、系爭附表規定及系爭刑法規定均未為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又聲請人並未於聲請書中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 ,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