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7號
聲請人黃益山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9號、第234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正當
法律程序、罪刑法定、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侵害聲請人之身體自由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本件聲請於112年12月4日向監所長官提出,同年月5日送達至憲法法庭,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
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