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 號
聲 請 人 黃益山
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89 號、第 234 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
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正
當
法律程序、罪刑法定、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侵
害聲請人之身體自由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
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
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本件
聲請於 112 年 12 月 4 日向監所長官提出,同年月 5 日
送達至憲法法庭,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
期間,自不得
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