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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9 號 聲 請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聖一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一)聲請人因前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且部分資產遭認屬不當 取得之財產(下稱不當財產),聲請人法律服務費用 預算(下稱系爭費用)向黨產會申請許可自不當財產中支 付,經黨產會予以否准,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終經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56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 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直接將附隨組織財產 推定為不當財產,並禁止處分,另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 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 3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則增加系爭規定二所無 之限制,使聲請人不得以不當財產支付系爭費用,而違反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等;此外,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認系爭費用不適用系爭規定三但書規定等見解, 亦違反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是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與系爭規定一至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財 產權與訴訟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 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 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 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雖前遭黨產會以黨產 處字第 108003 號處分書認屬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規 制聲請人之不當財產、非屬不當財產及應追徵價額之內容等 ,惟聲請人所主張應給付之律師酬金等系爭費用,其義務均 屬私法上債務,明顯有別於系爭規定二但書所規定之履行法 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亦不符合系爭規定三但書第 1 至 5 款規定及第 6 款為避免減損不當取得財產價值之情 形;且聲請人為營利事業,已有相當營利所得,並其無須經 黨產會許可即可使用之 5 個金融帳戶內,尚有上億元餘額 ,客觀上亦難認聲請人無資力負擔系爭費用,而有申請許可 處分不當財產之必要等理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 駁回確定。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 規定一至三牴觸憲法,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 否,以及尚非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據為判決基礎之事項,予以 爭議,即逕謂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 難認就系爭規定一至三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因而違憲,以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據為裁判基礎之 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 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 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同法 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