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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 號 聲 請 人 張傳富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交上字第 314 號裁定放任舉發機關大量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構成個人資料 濫用,已牴觸憲法第 22、23 條規定之意旨,侵害聲請人之 隱私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查聲請人係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168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提起上訴,經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 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就聲請人於該案所為之上開主張,敘明本 件舉發單位所使用之科學儀器,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條之 2 所設,且係於業務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就聲請 人於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公眾運輸道路上之影像,為適 當處理利用,非屬隱私權保障之範疇。本件聲請意旨,徒 執與上開主張之同一陳詞,指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云云,尚難 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違憲。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