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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統裁字第 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統裁字第2號聲請人吳家慶吳家成吳早勝吳家順吳靜桃吳春桃吳靜玉吳春燕吳春美上列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吳家慶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2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意旨,逾越民事辯論主義及經驗法則,侵害聲請人等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統一解釋等語。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