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2 號
聲 請 人 吳家慶
吳家成
吳早勝
吳家順
吳靜桃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上列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家慶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
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
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抗字
第 123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
第 728 號解釋意旨,逾越民事辯論主義及
經驗法則,侵害
聲請人等受憲法第 15 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統一解
釋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
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
見解不同,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
,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