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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統裁字第 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2 號 聲 請 人 吳家慶 吳家成 吳早勝 吳家順 吳靜桃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上列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家慶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 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抗字 第 123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 第 728 號解釋意旨,逾越民事辯論主義及經驗法則,侵害 聲請人等受憲法第 15 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統一解 釋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 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 見解不同,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 ,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