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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0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68 號 聲 請 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承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即中華民國 107 年改 制前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北宜高速公路 第二標工程 C22 (石碇彭山段)」工程,向該局請求第 17 期工程估驗款未果,遂對該局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訴 訟,經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採納該局所提時效抗辯之主張,維持第 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 訴,遭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駁回。系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上開工程款 債權,業經法院另案執行假扣押,致聲請人未能於時效完 成前行使承攬報酬請求權,顯具有法律上不得行使之時效 障礙事由,而逕以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駁回 聲請人之上訴,已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二)系爭裁定所用之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 定)所指「請求權可行使時」一詞,並未清楚揭示具體意 涵,其文意難以理解,顯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 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二)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 於該案所持之上開主張,已說明本案工程款雖遭法院扣押 ,然此一扣押命令並不構成聲請人行使請求權之法律上障 礙,聲請人仍得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起給付訴訟,以達 中斷時效之效果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 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對法院認事用法 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其個 人主觀之見解,指摘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難 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