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69 號
聲 請 人 陳金順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人涉犯殺人罪嫌,因屬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經地
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遭臺灣高等
法院 113 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駁回,復提起第三審上訴,亦遭最高法院
以
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
酌第一審判決未將聲請人有積極採取救助被害人措施等有
利量刑因子納入科刑事項,逕予維持第一審判決無期徒刑
之重刑,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國民法官法第 88 條、第
91 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7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
爭規定),竟規範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罪之判決書
內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部分,得以簡要記載方式為之
,另允許上訴審法院毋庸為實質審查,致國民法官案件上
訴救濟制度流於形式,形同具文,顯侵害被告之審級利益
,牴觸正當
法律程序及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就
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述主張,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本旨
,說明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其科刑事項之評議,係經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雙方多數決之意見決定之,縱第一審
法院於量刑審酌說明中未提及聲請人有採取救助被害人措
施等節,亦因判決書簡化之故,非等同未經審酌,且縱將
上開情事列入量刑因子,與其他量刑因子綜合考量,仍難
遽謂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甚詳。聲請
意旨
猶執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
純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其個
人主觀之見解,對國民法官法關於判決書記載、上訴制度
設計等立法政策當否而為爭執,亦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
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