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4,審裁,1252,20251016,0000405623.PDF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1252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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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125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廢止許可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52 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 代 表 人 高婕榛 上列聲請人因廢止許可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4 日府社障字第 1120075140 號函(下稱系爭處分)未經聽證 、綜合評估、給予說明或補正機會,即引用標準模糊並賦權 主管機關可直接廢止許可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2 條 第 4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聲請人為廢止設立許可 之處分,且使興建中教養院舍停工而生重大財產損失;又相 較於發生服務對象死亡事件之其他身心障礙機構,卻未遭相 同處分,亦形成明顯差別待遇。故系爭處分及系爭規定均違 反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財產權與工作權等,有 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 疑義。另聲請人不服系爭處分,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終經 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17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憲法訴訟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 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 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 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 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 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 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 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 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 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 ,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因教養院區內發生虐待身心障礙服務對象事件 ,遭命停辦 1 年及提交具體改善計畫後,因於停辦期限屆 滿仍未改善,經系爭處分廢止設立許可,聲請人不服,循序 提起行政訴訟,終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第一審判決就系 爭處分屬適法有據之判斷並無違誤,聲請人之上訴理由無非 對第一審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行使為指摘,並對 業經第一審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再予爭執等為由,認聲 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另依聲請人係主張依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提出本件憲法訴訟,並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應認 聲請人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均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處分 及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 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